释义 |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的工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退休;1、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2、主要从事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3、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经由医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导致伤残,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办理退休。1、女性年满55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2、女性年满45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疗机构开具证明,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导致伤残,经医疗机构证明,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