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不被支持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购房人的异议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或执行措施,则其应当及时向出卖方索赔,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此时购房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卖方的偿债能力和意愿,如果出卖方没有偿债能力,则购房人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如果出卖方有偿债能力但没有偿债意愿,则购房人可能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购房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查封或执行措施: 情形(一):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情形(二):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房屋买卖执行异议司法解释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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