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的产权属于户主吗?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需要查看登记簿上的记录来确定,而不是房主。不动产的物权转让需要进行公示,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内容为准。因此,房主并不一定是安置房的产权人。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登记房产权的人,具体分配需根据拆迁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安置房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归属于房主。判断安置房所有权的依据主要是查看安置房登记簿上的记录,而不是房主。不动产的物权转让需要进行公示,而公示的依据就是登记,也就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内容为准。因此,房主并不一定是安置房的产权人。 一、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谁 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登记房产权的人: 1、安置房的产权是按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的: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2、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1)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谁,需要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来确定,而不是房主。如果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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