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诉案件 ,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 ,而由人民法院直接 立案 和审判。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 刑法 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故意伤害 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 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 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