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广阶段。在试点准备阶段,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和重庆等6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今后,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在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中,低风险将承担低保费,高风险将承担高保费。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二)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三)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有关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