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拓展资料: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