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园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有明确的教学理念,选择什么样的课程在当地具有竞争力,什么样的教学理念更受家长欢迎,都是需要提前考察和了解的;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和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幼儿园需要配备的教职员工有教师、保育员、园长、财务、教研主任、保健医生、后勤厨务、保洁员、保安。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