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体做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人审判、早期中介评价和小型实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