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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泌阳烟花爆竹禁放时间
释义
    在2021年7月30日修正通过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我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河南各地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汇总(更新中)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各地市相关规定】
    郑州: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郑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份对外公布: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春节期间,郑州市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郑州市全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应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六、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
    商丘: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2022年12月29日,商丘市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会议。会议对全市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全周出席会议并讲话。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再接再厉、坚持不懈地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坚决防止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反弹,坚决打好2023年的烟花爆竹全域禁放攻坚战。
    南阳: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南阳有网友提出,希望领导就燃放烟花爆竹一事放宽政策,让人们在爆竹声中度过一个圆满美好的春节。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1月28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答复称,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是河南省政府规定,全省所有辖区全部执行。
    周口: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日前,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举报电话:
    12350、
    110、12369。
    许昌: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范围:许昌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生产、经营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禁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长垣: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长垣市也在2022年12月1日的答复中介绍,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河南省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长垣市于2019年12月12日印发的《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2019〕19号),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16日起长垣市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该通告长期有效。
    目前,长垣市暂未接到取消管理的通知,长垣市内依然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燃禁放时间
    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二、禁燃禁放区域
    菏泽市全区域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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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