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变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取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1:1000”的规定 ,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 N倍在15-20之间 , 现暂定为20倍 。 2.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 ;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调整为“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及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 ,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 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且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 ,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 ” 3.调整房套数认定方法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按缴存地及购房地的有效产权住房合并计算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 , 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 ” 4.调整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 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由“房屋成交价、契税价和房屋价值认定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屋总价”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 ” 5.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 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米)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6.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 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 , 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 7.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 取消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 , 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 , 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 , 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 8.调整离职提取时 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 , 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 9.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 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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