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再生育审批办理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为农村户口且只有一个女孩; 3、夫妻双方患有不育症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4、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 5、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或双胞胎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 7、再婚夫妻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且被判决/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8、再婚夫妻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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