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在建国初期,中央政府为了合理分配土地进行土改,事后还建立了合作社,所以,在63年以前,大寨的劳动管理以包工制为主,有“三包一奖四固定”等一套定额管理办法,即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减产罚和定土地、定劳力、定农具、定牲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