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单位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第四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已经予以规定包括,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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