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逃脱刑拘是否构成犯罪?
释义
    刑拘时逃跑构成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等情形可以先行拘留;脱逃罪可保外就医需根据具体情况,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保外就医,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一、刑拘时逃跑是否构成脱逃罪
    构成脱逃罪要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刑拘属于该范围之内,构成脱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情形,可以先行进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脱逃罪可以保外就医吗
    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此外,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如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拘时逃跑构成脱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被发觉的、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等。脱逃罪的保外就医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则不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2: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