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二、抵押贷款保险的品种从我国抵押贷款保险的品种来看,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房屋财产保险。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房屋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这种保险已随着抵押贷款的推广而普遍推行。 (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新推出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财产保险“捆绑”销售,规定抵押贷款人购买财产险时必须同时购买保证保险,期限为整个贷款期限,担保金额为全部贷款,保费一次付清,并且缴纳30%的首付款。 (三)住房抵押贷款寿险。该险种是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额递减式的人寿保险,购房者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即购买人寿保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完全残疾,由保险公司代替贷款家庭偿还所欠的贷款余额。已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品种单一,保险费用较高,付款方式不够灵活,并且实施的城市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实际需要。因此,要使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以及银行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促进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良性发展,推动住房消费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