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阳煤职工也能过户吗? |
释义 | 律师解析: 明确回答,不允许。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上,都是不可能允许的。对于监所(看守所、监狱等)而言,在押人员自杀就是事故,一定会追究责任。 1.掌握动态,及时排除风险。即,通过对有关情况的分析、民警平时观察、日常谈话、同押周边人员反映等渠道,发现思想、情绪不稳定的高风险人员,及时跟进教育、疏导、劝解工作,将危险化解于萌芽状态。 2.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制度,预防自杀。包括严格管控、及时清除可资自杀的危险物品(刀具、绳索等),尽可能避免在押人员独处等等。 3.对出现明显自杀迹象的对象危险对象实行重点盯防、夹护。 4.对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包括民警劝导、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等等,尽可能让他放弃自杀念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人;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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