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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交通信号灯发生车祸的责任如何认定
释义
    无交通信号灯发生车祸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规定情形的,不予减轻。
    路口交通规则如下:
    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进入环行路口的车辆,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
    6、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7、驶入禁行线的;
    8、进出或者穿越隧道,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9、进出停车场,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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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