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2016年3月1起可申请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受延迟退休政策的人: 1、小于等于50岁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岁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总的来说,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于70后和80后的影响比较大。 法律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