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阳申请卫生站步骤 |
释义 |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和个人可以提出本申请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包括: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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