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拥有青岛市户籍的,限购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对于非青岛市户籍的,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3.30《通知》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已购和新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通过拆迁(征收)安置、公房出售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