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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办案不积极怎么办
释义
    报警后警察若是没有积极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一、派出所如果不办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
    1、打110投诉。
    2、打市局电话投诉。
    3、打市长热线投诉。
    4、打国家级的公安投诉电话。
    5、写匿名信去省厅、当地政府、公安局、信访办等,例如:
    (1)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调查证据和材料;
    (2)向纪委和政府监察局检举;
    (3)向其上级公安关投诉;
    (4)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进行曝光。
    民事案件可以找公安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去法院行政诉讼。而刑事案件则可以找检察院进行申诉等。
    二、如何维护自身的监督权益
    1、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2、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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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