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一方的婚前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