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纳税人跨省或在自治区内跨盟市 旗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需要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3.跨区域经营活动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