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年,当某些医疗纠纷发生时,有的舆论与新闻媒体肆意夸大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使病人产生错误认识,以致病人及家属误认为所有的医疗行为,如检查用药、治疗,都要经过病人了解同意,甚至病人可以自行点药,而一旦某些病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特别当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恶化时,病人及家属容易与医方发生冲突,要求追究责任及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义,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相一致,但医疗事故的范围要小于医疗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由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具体认定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构成侵权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加上医学本身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学科。 一、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基本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的对待医患双方,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