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一、法律文书的定义和用途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用途: ①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②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③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④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二、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原则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⑤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 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 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