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人构成赌博罪吗 |
释义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人是构成赌博罪的。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一、区分网上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2、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3、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2)直接参加赌博获利; (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二、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 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 “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 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 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三、中国对赌博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赌博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该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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