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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
释义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如下:
    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
    3.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也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二、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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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