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小区地下停车场可以买卖吗 主要看买卖的车们是不是建筑区划内的,在建筑划内的则是不合法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依据《民法典》: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车位纠纷派出所怎么处理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二是侵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按照《民法典》及《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时候业主会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因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也没有通知房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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