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药店的条件: (一)人员 1、经营处方药的药店最少有2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最少有药师1人,执业药师1人)。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最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最少有药师1人)。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面积要求是县城60平方米、乡镇20平方米、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三)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五)药店应当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开药店要的手续: (1)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选定经营场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4)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