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得利益赔偿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由于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仅涉及法定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分类是为了更好的界定在双方就违约责任中已约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而一方预期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触发违约条款的行为时,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规范性,避免同类案件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列举了三种损失类型的范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一、确定可得利益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以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营时所获得的利益等作为参照标准来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运用此种方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与受害人的相似性,参照对象与受害人情况越相似,则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越精确。 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第三种方法为约定法,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 二、可得利益的认定、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司法实践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一般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简言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但是,如果纠纷属于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经营,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约定了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上述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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