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退休养老金注意事项 |
释义 |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社保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事项程序: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2)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条件: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 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 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5)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6)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条件: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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