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 1、一般,用蓝色表示; 2、较大,用黄色表示; 3、重大、用橙色表示; 4、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