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期食品一般罚多少钱2022 |
释义 | 一、过期食品一般罚多少钱2022? 过期食品一般罚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门口超市买了过期食品怎么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超市卖过期食品赔偿如下: (1)赔偿损失。 (2)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在没有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商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形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三、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如何维权? 平时我们在逛超市时,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我们应当保存好购物的小票以及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来证明我们是在该超市购买所得,然后向超市相关人员要求赔偿。那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索赔。 那么如果我们是明知食品过期而故意购买的话,还能维权吗?这种明知过期故意购买的情况其实很多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专门打假或是说碰瓷的情况。在以前法院是不支持这种维权的,因为这种以此为生到处打假的行为,法院认为维权者不是法律中规定的消费者,这种行为具有牟利性,同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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