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执行法院轮候查封了财产,轮候查封没有查封效力,法院没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只有等到首次查封被解除,轮候查封才能发生查封效力。 2、共有财产,没有被分割。比如多人共有的房产,但其他共有人不是被执行人,共有人对房产享受的比例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申请人不同意的。这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析产之后才能处置。 3、财产没有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一般是动产,比如车辆,法院只是到车管所进行了软查封,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 4、财产高额抵押。这类财产有高额抵押,法官判断财产经处置后可能连抵押权人的债权都不能满足的,也不会启动拍卖程序。 5、财产价值高、债权太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