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存款 |
释义 | 法院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会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的个人财产除非有约定,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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