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工商执照需要准备的材料 |
释义 | 办营业执照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到工商大厅办理; 2、提供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填写《个体户开业申请表》,签字,缴费; 3、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一般所需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复印件; 5、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个人的身份证。经营场所的承诺书以及再填写一些申请表格就可以了。 二,经营场所是不需要准备合同或者房产证的,现在在登记部门只需要签订一个承诺书就可以了。 三,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的话,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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