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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