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