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挥者,募集者,接线员,取款员,培训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指挥者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对募集者、培训者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参与时间、参与原因、主观恶性、分赃情况等综合判定。对受雇佣参与犯罪的接线员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只有积极参与犯罪并起关键作用时才认定为主犯。对取款员则应根据有无事前通谋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抑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