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为省级著名商标,商标只能使用三年以上。这三年是指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起计算。 (1)申请认定省级著名商标的条件。 1、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居住在本省;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份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量大或销售地区广泛;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7、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8、没有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