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股东名单是什么? |
释义 | 名义股东是指与实际股东达成协议,使用其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人。该现象可能是为了隐藏实际股东身份、规避法律限制或关联交易等原因。然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协议只对双方有效,对第三人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公司法解释,如果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可能并不知晓其真实身份。 法律分析 一、名义股东是哪些意思 1、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因此种约定和做法对于公司登记和公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自己代替实际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名义股东本身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愿,其行使股东职责的意思表示也是出于实际股东授权。与此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知晓该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真实股东,其名义背后有真实的持股人。 结语 名义股东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与其他人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而签约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外的第三方负有责任。名义股东的现象由于多种原因产生,如隐瞒身份、规避关联交易或规避法律限制。然而,这种约定和做法对公司登记和公示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若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需要在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并不了解其真实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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