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身份证不需要挂失,也不需要公告声明遗失,挂失和公告无任何法律依据; 2.公民只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3.利用证件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他人冒用你的身份,并不代表被冒名者参与了某项社会活动; 4. 冒用他人身份证 违法犯罪或者侵犯民事权利,仍然由行为人 承担法律责任 ,被冒名者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清白。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