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3.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