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出学校的,可以将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人才交流中心。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分开转出学校的,党员档案可以存放在所到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保管。但不同的地区对于毕业生档案的存放地点的规定不同。 法律依据: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副科以上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农村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各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和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中共党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工站站长的党员档案交由街道党办管理保存。社区居民小组支部委员和居民党员的档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管理保存。其他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员档案的直属党支部以外的直属党支部党员档案由街道党办负责管理保存。由街道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