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的公告费应送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缴纳方式有以下几种: 1、银行汇款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邮局汇款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3、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前台或本报驻当地公告代理点现金缴纳。 4、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微信支付即可。 公告费是法院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对于下落不明或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只能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和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媒体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就是公告费。 大部分法院的收费处就可以交,也可以咨询收费处。在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