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