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虚假广告认定情形如下: 1、广告内容虚假,与现实不符; 2、引人误解的虚假,含糊不清,或多重语义,或表达真实。但只陈述了一些事实,造成了错误的联想; 3、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承诺等信息不真实。 然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以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属于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