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适用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单一来源 适用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竞争性谈判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竞争性磋商 适用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询价 适用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