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险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报销,报销金额各不相同。 生育保险能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和费用凭证。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产假报销: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