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否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作为证据呈现? |
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正在逐步推广。其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作为证据呈现是否被法院采纳,则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证据呈现,是较为审慎的。因此,尽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产生一定作用,但是否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签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因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发生侵权纠纷的,适用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由当事人举证。因特定程序或者特定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电子文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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